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共计6章90条。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八十四条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事项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申请材料。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银保监会制定。
第八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及本级。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