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你还在担心保险公司“骗人”吗?担心保险中介不靠谱?担心保险代理人不够专业、不负责?来看看保监会如何严管各地保险机构的!
保险业严监管仍在持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9日,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9月开出并公布的罚单共计112张。其中,对保险机构开出罚单为43张,涉及30家保险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从处罚原因来看,除“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外,“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费率”亦有所增多。
个人违规处罚趋严
从各地银保监局开出的保险机构罚单数量来看,9月,安徽银保监局以11张罚单居首。而从处罚金额来看,黑龙江银保监局力度最大,其当月开出的4张罚单中,3张罚款超过50万元。
具体来看,华安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虚列劳务费和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华农险安达支公司“虚列增值服务费给予中介机构和代理人额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水平”;中航安盟财险宾县支公司“未真实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车险费率”,均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与此同时,9月对于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双罚制”亦持续加码。据不完全统计,包含个人罚款的保险机构罚单数量占比已逾八成,且一张罚单中处罚的人数也逐渐增多。
以上述三张罚单为例,3家保险机构的4位责任人被同时处罚,且罚金均达10万元。而某寿险宁夏分公司罚单显示,被同时处罚的责任人达9位。
此外,从处罚力度来看,部分个人违法违规罚款已与机构接近或等同。如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被处罚款2万元。时任副总经理卜龙海负有直接责任,亦被处罚款2万元。唯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该机构与直接责任人林哲南均被警告,并罚款9000元。
在分析人士看来,保险机构需要专业化、合规化运营,对职业经理人等相关人士进行监管很有必要。风险管理的根本在于对人行为的管理和约束,通过从严处罚,有助于避免其在展业过程中“踩红线”。
违规使用保险条款费率
从处罚原因来看,9月,“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依然是保险机构违规“雷区”。而与此同时,因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费率被处罚的保险机构亦有所增多。
9月25日,阳光财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处罚款50万元;同日,某寿险浙江省分公司与某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分别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处罚款20万元、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今年7月,银保监会对20家财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
根据《通报》,此次产品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个方面。其中,保险条款方面,包括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等。保险费率方面,包括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等。
“保险公司除需按规定履行有关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报批和备案义务外,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严格履行报批、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变相改变条款内容或突破费率,严守合规底线。”有业内人士指出。
中介机构领最大罚单
另一方面,对保险中介渠道的监管亦持续加码。在9月开出并已公示的罚单中,约1/3指向保险中介机构违规乱象。
其中,9月20日,因“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财务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到重庆银保监局开出罚单。
相信在保监会的持续严管下,各保险机构会越来越规范,职业操守也将越来越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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