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视同缴费时间适用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人。
“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各市实施1986年《广东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的时间,因各市实施时间有不同,所以本款未作修改,各市可继续按照原做法操作。这部分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即可与视同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999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事业单位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即可与视同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视同缴费时间,按照《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执行,要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才能与视同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在2014年7月1日后未参保,只有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照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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