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 江 市 财 政 局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二、基金筹集
(一)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各县(市)由县(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含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如有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乡镇便民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也可委托村(社区)代办)。如未按时申请登记注销,造成多领社会保险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置。对涉嫌欺诈犯罪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费,努力提高待遇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内府发〔2014〕28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将不再执行。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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