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赔款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以外,不得动用,等等。
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定和监督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投资活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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