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本来应当是由当事人自由签订的,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人往往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如果保险条款完全由保险人自由拟订,就有可能出现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不公平的状况。各国立法规定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或必须向其备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保险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对费率的监管应达到3个目标:保证费率的适当、公正和没有不公平的歧视。适当的含义是指,费率必须高到足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制订费率的时候,需要考虑损失的概率、公司经营的费用和投资等各项因素。公正的含义是指,适当的费率应限制在保证保险人正常经营的限度,不能为其带来过高的利润。不公平的歧视是指,费率的不同是建立在风险不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应当收取相同的费率。
对基本险种条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人员审查保险条款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是否会产生歧义,是否会产生误导等。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要求保单的制作必须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者的制订权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后者的制订权在保险公司,但应报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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