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技术上的特殊性是由保险产品价格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们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与一般商品的定价是不同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一般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厂家和商家对其价格的情况都是已知的。而保险新产品只有通过集合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换句话说,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时候,其价格是一个“预计”的价格。正因为如此,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因此,需要政府对此加以监管以保障投保人获得合理的保障条件和费用支付标准。
3.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仅仅是一种无形的产品。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以后,他并没有马上得到任何有形的产品。而仅能得到一张标志“承诺”的保险单。因此,在投保时,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给予被保险人的,仅有一种“承诺”。
保险人所承担的是未来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人能否真正实现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实现其承诺,不但取决于是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还将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同时,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到兑现,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例如购买终身寿险和年金,有的给付期限甚至可能长达十几年,几十年也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保险人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能如约按期向他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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