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一般来说,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越高,风险的威胁性就越大。比如,在我国居意外死亡第三位的儿童溺水,出险率高,损失也非常巨大,居住地临近江河湖海的居民,除了安全防范,亦可求助于儿童保险。
(2)风险的损害程度。对于风险损害程度低,个人经济完全能够承受的风险事故,虽然出险率较高,也不一定需要在保险上过多花费。而有的风险事故,虽然出现的频率不高,而一旦出现,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一些强烈的自然灾难或航空航海事故等。这就需要我们在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引起高度重视。
在明白了不同风险损害程度与保险的关系后,我们可以按照各种风险的损害程度进行排列,哪些风险出险频率高,损害大,考虑保险时就应该放在前面。比如,必须以助动车或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或职业工具的人,就应把人身伤残的风险放在首位;而对那些发生频率少、损害程度也小的风险,就应放在后面。
总之,确定保险需求首要考虑的是损害程度,其次是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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