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包括现场查勘、责任审核、赔款计算三个主要环节:
1.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前的准备。一是查抄保单副本底单。保险人得悉出险之后,马上要查出出险企业或个人的保险单副本,包括其附件等,用投保单照样抄录一份,初步掌握该单位或个人承保的全部内容要素,作为查勘、定损的依据。二是编号立案。编号要冠以市县名、险别、年份和号次。一次出险属两种险别或有几个被保险人的要分别编号。同一个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都要编号立案。明显不属保险金责任范围的,经向被保险人El头拒赔后,被保险人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立案。
(2)查明出险原因和经过。保险财产遭受灾害或事故损失后,为了确定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必须对出险原因作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然后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灾害事故发生原因。
(3)查明出险时间和地点。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查明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调查时,不仅要向当事人、周围群众、现场目击者了解,还要向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确定出险地点是保险人是否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条件之一。不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出险的,一般不负保险责任。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这主要应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4)积极施救和整理。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如灾害尚在继续蔓延或灾害消除以后保险财产仍有加重损失的可能,应按照抢救重于补偿的要求,积极协助被保险人组织施救整理工作,以便尽可能挽救一部分受损财产,减少损失。
(5)核定损失数量和程度。核定损失首先要投保人填具损失清单,以便计算损失金额。在某些情况下,受损标的的损失情况的确定,尚须依靠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例如,精密仪器和设备、化工材料、食品饮料等。因此,对于标的损失的检验或鉴定的材料,也是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或核定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
(6)搜集有关单证。如出险证明、事故报告、原始发票、托运凭证以及费用清单等,要求尽可能收集齐全。有的单证不能取到原始凭证的也要用抄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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