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等级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伤害被鉴定为多个伤残等级时 赔偿以何者为依据? ——答复南阳市网友李某的咨询 南阳市网友李某向本律师咨询: 李某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胸部筋骨折、右臂骨折和右腿股骨骨折。医疗终结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胸部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腿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臂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在交警队协商赔偿损失时,不知道究竟以哪一个伤残等级作为索赔时计算损失的标准。找到了本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以最高一级伤残为基数,其余部位一至六级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10%,七至十级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5%,多处伤残增加的总和不超过10%。在此种计算方式下,李某儿子的伤残等级最高级为七级,丧失劳动能力40%,一处九级,增加5%,一处八级,增加10%,则计算损失时,按照劳动能力丧失550%来计算。 二、以最高一级伤残为基数,其余部位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百分比按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来计算,多处伤残增加的总和不超过10%。在此种计算方式下,你的最高级为八级,丧失劳动能力40%,一处九级,增加2%,一处八级,增加3%;则计算损失时,按照劳动能力丧失45来计算。 三、各地法院的具体实践作法不一样。实在把握不准,可以按最高级晋一级的方法来确定,即七级晋为六级,按按照劳动能力丧失50%来计算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护理级别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