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人员仍然还是属于弱势群体,十分需要属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因而。在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属地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时,采取“地方政府主导,保险监管推动,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不失为有效的模式之一。
一方面,属地政府是外出务工人员的父母官,具有保护农民工各种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外出务工人员也始终把属地政府作为自己维权的坚强后盾,因而。只有属地政府积极主导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属地人身意外保险,有条件的可由属地财政为外出务工人员缴纳保费,才能较好地解决外出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热情,为当地政府GDP增长开辟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的直接管理者,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拓宽农村保险领域,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业务创新,最大限度地降低外出务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的保费标准,适当提高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标准等,对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同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与商业保险公司效益性原则相悖,商业保险公司是否主动开辟涉足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领域,对能否启动开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并促使其可持续发展下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只有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三方互动,才能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等多方位的保险保障。
鉴于目前保监会仅设立了省级监管机构,笔者建议省级政府尽快制定涵盖保障对象、责任范围、适用条款费率、保险资金来源、承保及理赔流程等内容的,相关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保险管理办法,督促保险监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保险业务,以使1-出务工农民切身利益得到较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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