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人社局对我区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共实地检查用人单位65户,发放各类劳动保障宣传资料2000余份。责令10户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9户违反工时、休息休假规定和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虽然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其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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