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峰于2011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14年9月,丁峰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丁峰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医院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了。而保险公司认为丁峰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丁峰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咨询了律师。
【律师解答】丁峰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就算保险公司向丁峰给付保险金后,丁峰仍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且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进行追偿,法律没有规定追偿的先后顺序,而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先支付了保险金的,也不享有代位请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让医院先行赔偿而自己只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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