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厦委办{2011}7号、厦人社{2013}126号享受对象招用本市岛外四区农村劳动力并按本市城镇职工标准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政策内容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本市城镇职工标准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税收缴交关系予以企业社保补差。
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企业为本市农村劳动力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差额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政策期限2011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交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2、企业的税收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近期一个月企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地税电子缴税凭证(或回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凭证或回单上必须现征收机关名称);
5、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6、《厦门市社保补差申请花名册》、《厦门市社保补差申请明细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7、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办理程序社保补差每季度办理一次,逾期不受理。本补差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每季度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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