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之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也随之变动。7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已进行调整,主要调整以下七项内容:
一 住院床位费实行限额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普通床位费—B类4人间标准限额支付,其中省级医院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30元/床日。
二 门诊诊查费实行限额支付。普通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或自付。门诊特殊病种诊查费医保支付限额调整为12元/人次。
三住院护理费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
四 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原则上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省级医院价格的90%作为我市的支付限价。其中血液透析治疗基本服务包内的项目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血透监测费用)暂不作90%的限价。
五 对部分放疗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作适当下调,统一调整为20%(具体见附件1)。
六 确定新增172项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具体见附件2)。
七 异地安置或转外就医人员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参保人员在福建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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