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自2011年实施潍坊市级统筹以来,潍坊市人民政府《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潍坊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对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免责期等做了明确规定,我市人社部门每年都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公示,但仍有部分单位、职工不按规定执行,出现欠费情况,现对相关规定做进一步明确:
一、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期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无论是一次性或分次补缴时均免收滞纳金,补缴期内,只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并补划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重新缴费时,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起始月份为4月份,10月份以后缴费即为欠费6个月以上),重新缴费时,不管是否补缴欠费,均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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