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疯转的“社保七不管‘’(以广西现行政策为依据):
1、异地就医不管;(点评:不是不管,只是报销比例降低。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43条第二项规定,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2、住院最高赔付15天;(点评:住多久都可以报销,只是超90天的要分成2次以上办理。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43条第九项规定,“参保人员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一次住院”。)
3、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点评:此说法毫无依据,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都可以报销意外事故的费用,而且,工伤保险本来就是主要针对意外的工伤事故设计的。)
4、第三者责任不管;(点评:第三人不支付或找不到时,可以报销。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丙类药不管;(点评:丙类不属于完全自费,可以报销一部分。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43条第二项规定,丙类医药费,单项小于5000元的报销65%,单项大于等于5000元的报销50%。)
6、住院费1500元以内不管;(点评:各地医保住院起付线不同,南宁市最高的起付线才600元。依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43条第三项规定,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7、60岁前身故只给四千丧葬费。(点评:工伤死亡大约赔偿60万+亲属供养费,非工伤死亡可在社保的养老保险中赔偿约4.7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第1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第1条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改为:在职职工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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