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后,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办理社保卡,参保单位按月缴费后,个人账户金额即按月计入社保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慢性病等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职工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最高支付50万元,共计100万元,同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可最高补助12万元。
2、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皆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9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6%、92%、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8%、96%、95%、94%,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3、门诊慢性病待遇: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共有65种。参保人员患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种,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5%;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艾滋病、真红细胞增多症、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肝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运动性神经元病、脑垂体瘤、嗜铬细胞瘤、血友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脊髓空洞症个人自付10%;其余病种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实行包干结算。
4、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5、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与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可享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次门诊超20元以上的部分,有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内最高支付500元。
6、公务员生育医疗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剖宫产400元,非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流产定额补助标准:怀孕70天以内400元,71天至120天为600元,121天以上为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7、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a、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的部分;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的部分;退休人员以其上一医疗年度最后一个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为本医疗年度基数,不满70周岁的按5%划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按6%划入的部分;c、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个人缴费工资(退休的,按其养老金)1%计入的部分;d、个人账户的利息。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参保缴费。
四、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保或流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6个月以内参保缴费且未中断缴费的,无免责期;超过6个月或中断重新缴费的,缴费后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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