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这个事儿跟大家聊聊保险的配置顺序。
其实很简单,记下面3句话就足够了。
第一句:先保人,后保财产。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只要保证人好好的,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车坏了还可以再修、再买。
一旦人垮了没了,收入直接终止,整个家庭能不能运转下去都要打问号。
人重要还是财重要,这个道理不用展开讲。
第二句:先充分保障,后考虑理财。
现在理财险的市场越来越大了。对这块市场我一直保持谨慎观察的态度。
有好的理财险可以买,但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保障已经做足够了,再去考虑理财。
理财类的保险能提供的保障是很有限的,一旦罹患重疾,这些保险不会像纯粹的重疾险一样赔付几十万。
保障额度是真正的雪中送炭,理财收益只是锦上添花。
保险毕竟是姓“保”,它设立的初衷,或者说最本质的目的还是提供保障。
所以建议大家先把保障做足了,再考虑理财、投资型的保险。
最后一句:先保经济支柱,后保老人小孩。
这一点元宝之前聊过一次。保险对冲的不是人身风险,而是经济风险。
重疾、死亡这种事,就像飞机事故一样,出现的概率很小很小,但是只要来一次,就是致命的。
人出了事,家庭经济蒙受巨大损失,甚至未来几年都运转不下去,这个风险是由保险来对冲的。
那么自然是要遵循一个原则:
家里少了谁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大,就优先保障谁。
而不应该被尊老爱幼的心态支配,先给老人孩子配置。
毕竟一旦老人孩子出事,打击大部分都是心理上的,不是经济上的。心理上的损失没法通过配保险解决。
既然配置,就要好钢用在刀刃上,实现整个家庭利益最大化。
先保人,后保财产。先充分保障,后考虑理财。先保经济支柱,后保老人小孩。
保险配置顺序就这3句话。
最后补充个小知识点吧:
昨天咱们聊到基金公司会不会卷款跑路的问题,有些朋友联想到了保险公司。
这个,《保险法》已经考虑进去了: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意思是说,保险公司如果破产,保险合同会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保单继续有效。
所以不用担心哈。
有人觉得保险里面小公司风险大,大公司风险小。这个是带点偏见的。
《保险法》里也规定了,凡是注册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两个亿。所以严格来说,保险行业里面就没有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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