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吕先生的爱人马上就要分娩了,他认真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但对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概念仍然不是很明确,很想知道这两者怎样理解。
政策解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文件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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