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张姓机动车驾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从机动车市场购买的二手车被他人的机动车碰撞后烧毁,由于碰撞他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无赔偿能力,且碰撞他车辆的车辆损害赔偿责任超过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张姓驾驶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二手车购车款10万元。
保险公司经核查,以张姓驾驶员购买的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曾发生过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对上一次事故推定张姓驾驶员的车辆全损,并与张姓驾驶员的前一车主达成车辆全损赔偿协议。前一车主获得车辆全损保险赔偿款后,将车辆在二手车市场转让给张姓车主。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推定全损后的车辆再发生事故的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推定全损车辆二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原因是:
1、首先,推定全损的车辆从理论上讲,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这个车辆已经没有保险价值了。从保险上看已经没有了的东西,怎么可能还有保险上的财产损失。保险上已经没有的财产,不应当获得财产赔偿。
2、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中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者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车辆,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全损车险款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后,车辆推定全损后再发生事故,由于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所以,二手车新车主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的保险合同依据。
3、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按保险法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推定全损的车辆没有保险价值,即使投保也是无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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