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2015年7月1日前发生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怀孕时连续缴费达不到2个月,分娩连续缴费达不到1年的,将中断部分补齐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在任意年度将中断的生育保险费全额补齐,补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可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调整后,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因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当年度因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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