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心观点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应使用黑色字体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说明提示的标准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
02法律法规
《保险法》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03参考案例
1-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0)江宁商初字第5号
2-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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