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调整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比如,原先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现调整为“满12个月”,次月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在享受待遇标准上,比如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从90天提到98天,实施剖宫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标准,比如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医疗费从1500元提高到22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剖宫产的医疗费从3500元提高到4000元。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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