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本条所称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附录6)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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