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或其他雇工将不能从本保险中直接或间接受益。
2)如果出现保险标的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依据比例责任分摊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的比例为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占所有保险的赔偿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而对于被保险人“非拥有的汽车”的损失,保险人只承担其他可适用的保险赔偿以外的超出部分的损失。其他可适用的保险包括“非拥有汽车”的车主购买的保险、其他任何可适用的车身损失保险,以及其他任何可适用的损失保险等。
3)如果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失有异议,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此时,当事双方均需选择一个有能力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进行评估。所选定的两个评估机构或评估人需要再选择一个公断机构或公断人,对评估结果进行公断。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各自独立地陈述自己所承估的事故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或损失程度,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将异议部分提交给公断人,公断人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当事双方需要各自承担自己所选定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的评估费用,并共同承担公断人的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放弃对保险赔偿争议进行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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