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见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所以汽车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
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要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等。
承诺又称为“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双方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承诺人对要约不是完全赞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有条件接受的,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在初次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按照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在保险期满续保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续保通知书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这可以看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要约。如果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在同一保险人处投保并同意交纳保险费,就视作被保险人承诺,新的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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