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用经济手段来补偿损失,属于善后对策。经济补偿决定了无法使已毁灭的原物恢复,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用货币补偿损失。因此,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否则无法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通常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由于人的死亡或伤残所导致的劳动力丧失,将使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人身保险采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因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给其家庭带来的经济上负担的增加,不是保证个人恢复已经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3.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如果当风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某一经济单位承担或由政府救济,这不是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给众多投保人分担的办法,以此来减少个体的事故损失。投保人的多少。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由于保险是转移风险、分担风险,所以投保人越多,每个个体分担的保险费就越少,保险基金就越多,保险的损失赔偿能力就越强。参加投保的众多投保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相互也不了解,通过保险制度,他们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互助互济的关系。投保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被保险人共同取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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