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夕匕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1)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一个数目作为保险金额。(2)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死亡、伤、残等),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如保险期满生存),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也可以向多家寿险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比如消费者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遇车祸致残,那么消费者可以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肇事方支付的赔偿金。(3)长期性人身保险大都是长期性保险,少则5年、10年,多则几十年甚至贯穿人的一生。(4)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在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均衡费率,相当于投保人存入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但需要说明的是,人寿保险的储蓄与银行的储蓄有较大的差别,前者是避规风险的手段,后者则是为了获取利息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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