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例如,财产险中,地震、火灾都属保险责任,如对地震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过程,应赔偿损失。
②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分两种情况: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负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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