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2 年度累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之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控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2、所购的理财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期限短、流动性强、低风险、保本型
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性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方
面的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
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于 2012 年 5 月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性自有闲置资
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运作和研发、
生产、建设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暂时性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
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 8000 万元。
此次关于 2012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额度的设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严格执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体现。
我们同意公司 2012 年度累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性自有闲置资
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2 年
度累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时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短期理
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蔡辉益刘宁孙俊英
20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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