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由某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要求某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l 997年1月31日,某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抢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该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 3.696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事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汽车修理厂维修,该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该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
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 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 3.696万元。
【案例分析及结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权益转让书,对被盗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以该厂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现保险公司再以车辆失而复得为由要求该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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