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保险人代位追偿所得不得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多余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因为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
②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⑧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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