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中,重复保险是指为同一辆汽车的同一风险,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重复保险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在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有重复保险如何理赔的问题。重复保险有恶意和善意之分,善意的重复保险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如某投保人为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了汽车保险后,又加了挂车或为汽车添置了音响设备,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又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保险,但两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保险标的(汽车)的保险价值。恶意的重复保险的动机就不是为转嫁风险而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骗取多份保险金。如某投保人为自己的汽车先后到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3份汽车保险单,保额均为21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21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21万元,那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如果将以上三份汽车保险单视为独立的汽车保险合同,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那么投保人损失一辆21万元的汽车,司‘以分别从A、B、C三家各获21万元的赔偿,即损失一辆车而通过保险获得损失车辆赔偿外,还可获得42万元。显然这违反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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