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原则又称为适量原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最大限度合理的保障和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调整人们在医疗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规定的裁量权必须合情、合理和适当,避免执法活动的不合理。
第二,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减少医疗违法行为对国家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其中,不适当的医疗保险法执法行为包括有失公正、自由裁量不当、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第三,医疗保险法执法机关不仅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还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双管齐下,遵循“处罚强制”和“教育帮助”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说服教育和指导帮助,最终达到犯错误者主动吸取教训、认识错误并改正的目的。对于少部分执迷不悟、明知故犯而且屡教屡犯的犯错误者,则要依法严格惩处。
第四,适用“回避制度”。当医疗保险法执法人员从事与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行为时,应该自动回避,确保执法行为的客观公正,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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