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中,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其中,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类型均涉及医疗服务,因此必须加以区分。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2.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
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人群及其雇主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政府给予补助,对个人遭遇的疾病风险损失给予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上述三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补偿对象、保障范畴均有不同。就医疗保险本身来说,它是对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因伤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给予的补偿,其补偿对象范围广泛,但保障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对工伤保险来说,其补偿对象只是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但保障范畴更大,包括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生育保险的补偿对象目前仅限于生育的女性,保障范畴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既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她们在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没有单设生育保险这一险种。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是以家庭津贴的形式来提供,生育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需求是作为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来给予保障的。这是由于生育风险本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疾病风险。遭遇生育风险时同样需要享受相关的医疗服务,这与遭遇疾病风险时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生育风险是人为可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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