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的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的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在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个别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闪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雨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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