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13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单位名单的通知陕医保中心函〔2013〕74号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环城南路店等389家医药单位签订了2013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现将医药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次公布的省级定点医药单位,其医疗服务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4年6月30日终止。
凡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按照本人意愿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或陕西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在所公布的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
二、各定点医药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积极宣传省级医保政策,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三、凡参保职工在所公布的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结算方式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药单位就医(急诊抢救除外)、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职工在所公布名单的医药单位就医购药时,所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单位名单附后,亦可登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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