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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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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加强、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近日,我局出台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工伤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以

为加强、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近日,我局出台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工伤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出院前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实现工伤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报销。一、明确了对工伤职工就医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提供真实身份进行登记。情况紧急、长期驻外、因工出差的职工发生工伤,可先就近急救或抢救,但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江门市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简称境外)因工受伤而进行急救、抢救治疗的费用纳入报销范畴,但申请报销时提供的病历或费用结算单等资料需经国内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翻译,经办机构将按照工伤职工与境外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销。《暂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长期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的,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选择居住地的两家县级或以上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后作为本人工伤医治的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引导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工伤报销实时结算。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开展工伤住院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跟社保系统进行对接,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可按相关规定实行实时结算(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目前我市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多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实现工伤费用实时结算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报销目录以外的费用,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三、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在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过程中应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暂行办法》还规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卫生法规和政策,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学诊断证明管理,杜绝开大处方、擅自延长治疗期或康复期、滥开休假证明或转院证明等违规情况。
《暂行办法》还制定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的年度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了责任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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