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获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近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呼和浩特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出台的政策都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伯君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介绍,《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其中调整的政策有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启动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有利于减轻城镇居民的大额医疗负担,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等几项措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放宽慢性病定点医院、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和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四个方面作出调整。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据了解,2007年,呼和浩特市被列为全国79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城市之一,当年10月1日就启动实施了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几年运行,极大缓解了该市城镇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受到了普遍欢迎。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王海燕介绍说: 此次政策调整中充分考虑了城镇弱势群体的利益,居民当中低保户中的老人和儿童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别比正常居民少缴纳130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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