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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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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推进农村医疗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社会统筹和农民家庭帐户相结合,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任务目标:到2003年底,农民医疗保险覆盖面要达到农村人口的60%;到2005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进一步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二、基本原则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民医疗保险,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新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应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在起步阶段暂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以后逐步向县统筹过渡。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三、筹资标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一)个人筹资部分。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年人均纯收入的1%,其中统筹部分应不低于年人均纯收入的0.2%。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民缴纳部分采取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农民本人持有个人账户。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二)集体筹资部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当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政府筹资部分。今年,县财政对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按人均2元安排补助资金。今后,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补助标准。乡镇财政的补助资金应不低于人均3元,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向上争取到的省、市专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全额纳入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能抵顶县、乡财政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农民医疗保险基金是一项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挪用。(一)管理机构。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民医疗保险基金。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切实搞好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二)管理方式。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要按年度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存入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县(乡镇)财政支持资金,由县(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县(乡镇)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并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地简化程序,便于操作。同时,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
(三)资金用途。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兼顾农民受益面,我县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农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民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中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个人统筹及个人帐户的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均应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资金管理。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及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民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五、医疗服务管理各级要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负责农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对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每年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六、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工作。县里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地参加农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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