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险处,市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根据人社部发〔2011〕30号、湘人社办发〔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方式进行变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变更内容。从2012年10月1日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接受现金、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一般应采取委托银行代收,或协商银行在经办大厅安装POS机等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报销医疗保险待遇采用网银支付等转账方式,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2.操作流程。收支结算方式的变更,只简化开取支票、盖章、取款(转账)等程序,不改变业务经办流程,具体如下:
保费收取:在医保服务窗口获取缴费数据(业务科室打单) 将保费直接缴入银行或在POS机上刷卡缴费 凭银行缴费单据在医保服务窗口开具收据
医疗待遇报销:参保人员在医保服务窗口提交报账资料 业务科室审核 财务科审核票据 参保人员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财务科出具结算回执 财务科转账支付
3.基金安全管理。变更收支结算方式后,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强化重点环节和岗位内控,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初审及复核制度,严禁一人全过程办理基金收支业务。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建立与银行对账制度,每月至少对账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工作要求。变更收支结算方式要方便参保人员,不能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在变更过程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群众的宣传解释,在服务窗口张贴告示,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介告知参保人员支付方式变更事宜;要协调金融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不能强制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开户,更不能向参保人员推销金融服务产品。
常德市医疗保险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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