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统筹医疗项目支付标准
1、调整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定额结算标准(见附件)。
2、调整新生儿医疗保健费支付标准。每个新生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
3、调整妊娠期门诊检查费支付标准。女职工从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800元(不分单、多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的,从每人300元调整为每人500元。
4、调整门诊人工流产费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每人次600元,二级医院每人次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每人次300元。
二、明确相关待遇政策
1、夫妻一方为再婚生育,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独生子女生育待遇。
2、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第二胎,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的晚育待遇。
三、定期对参保女职工实施健康检查
自2011年起,每两年对市本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常德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结算调整标准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 德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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