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单位统一购买视同个人购买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另外,通知明确了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要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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