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建立镇(开发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镇保专项基金”),并对“镇保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资金管理“镇保专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挤占、擅自动用。
镇(开发区)“镇保专项基金”设在各镇(开发区)的财经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并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负责承担镇(开发区)的缴交结算。
二、筹措范围1、镇级地方财力预算中安排2%;
2、市级返还的0.98%“镇保”留区征地管理费,全额返还镇(开发区),纳入“镇保专项基金”;
3、区返还各镇各类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纳入“镇保专项基金”;
4、经营性用地中土地的溢价部分;
5、应纳入“镇保专项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使用的范围和原则 (一)镇(开发区)“镇保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原征地“镇保”人员的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2、支付历史遗留的其他人员的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
3、支付“镇保专项基金”融资、借款的利息费用。
(二)“镇保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先筹后用的原则。为了保证“镇保专项基金”支出需要,镇(开发区)、征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及时筹措和上缴“镇保专项基金”专户,政府融资配套的资金也应及时划入,在确保基金来源的基础上才能按照规定和需要安排支出,做到先筹措后使用。
2、计划使用的原则。各镇(开发区)应当制定好原征地人员的参保方案,认真做好“镇保专项基金”的筹措计划,合理安排,逐年解决。
3、专款专用的原则。“镇保专项基金”必须单独建帐和核算,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
四、监督管理各镇(开发区)“镇保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接受人大、纪委的监督。
五、其他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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