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市、区财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分行、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3]100号),《中共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特制定《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我市指定的贷款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制定了《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作为指定的担保机构,苏州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制定了《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现将《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附《苏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国发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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