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管理中心今天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从今年6月起,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计发生育津贴转型新规定。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应当按工资支付周期发放。 从2013年6月起,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生育津贴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用人单位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产假天数,给予一次计发办理申领手续前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一次领取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参保人余下产假天数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仍继续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生育津贴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停止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计发其欠费当月及继续欠费月度的生育津贴。 (三)用人单位不论按以上的那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 (四)生育保险其他待遇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表示,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参保、缴费状态,核定并分段计发生育津贴,能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从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角度出发,能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缴交生育保险费的责任,确保保险费应收尽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并确保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的标准全面落实;第二,对于不符合申领生育待遇条件的,以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该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其用人单位必须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比如,女职工张三于2013年1月1日剖宫产一女,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产假应当有178天。 如果单位在张三休完产假上班后(一年内)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则按规定一次性全部向单位支付178天的生育津贴。如果单位在张三休产假的第30天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经办机构则按规定向单位逐月发放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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