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市长黄奇帆对网友反映“‘超龄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作出批示:“转市人社局核处”。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随即对其信件中反映的人张某(居住地址开县汉丰街道南山东路)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结果查无此人,无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帖子是天涯论坛上名为“原野CCTV”的楼主发的。发贴人反映,张某,1946年出生(67岁),2012年1月才取得重庆市城镇户口,因不符合《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关于参加我市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具备我市城镇户口的规定,而不能参加我市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的问题。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超龄人员的范围,是具有城镇户籍,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我市在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与市户改办、市法制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反复研究后,将认定超龄人员的时限放宽了半年,即在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这一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与《社会保险法》实施接轨。《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实施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二是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如果将超龄人员取得城镇户口的时间再放宽或不限制,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并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的人员,只需要转户而不退出宅基地,就易钻政策的空子。
二、处理意见
发帖人反映的这类人员虽然不能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但可按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籍制度改革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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