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27年8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改前行政13级及其以上、离休前担任过副局级职务、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离休费。
二、此次增发的离休费进入离休费基数,并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从1995年起实行。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费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统筹办法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这次增加离休费需经主管区,县,局党委(党组)审核,报请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工作党委批准。批复件和审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营理中心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发放。
五、本通知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