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自2015年6月1日起,该市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实名举报的;举报的内容符合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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